关于公布第六批获准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01-09-13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第六批(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6月30日)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跨省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予以公布。同时将因故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并予以公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并由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公布。 本通告相关内容可查询网站www.mii.gov.cn和www.chinacc.com.cn。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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