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1-09-11

  为加强我省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技术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替代进口为重点,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集中力量扶持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对我省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起带动作用的优势产品和标志性项目,使企业在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具备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实力。
  (三)坚持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培养一批“精、专、特、新”的高科技型产业群体,争取在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品及医药新产品等方面有所突破。
  (四)坚持“三改一加强”综合推进,以体制创新保证技改项目的实施。技术改造必须与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项目投资主体,奠定技术改造持续良性循环的机制基础。
  (五)坚持技术改造与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设施建设相结合。认真贯彻技术改造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决淘汰落后,加快治理污染,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清洁生产,遏制和扭转破坏资源。恶化生态环境的趋势,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技术改造必须与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六)坚持“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健全资本市场,完善服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导向、贴息入股等手段,加强对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采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职工入股、引进外资等形式,广开企业技术改造融资渠道;努力使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府管理工作走上市场化。社会化的轨道。
  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范围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监督。
  1、 指导行业管理办公室拟定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2、 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组织审查有关企业发行债券项目和上市融资项目的资金投向并进行监督;
  3、 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依照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
  4、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省工商企业技改项目招标备案、监管;
  6、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全省工商企业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上报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负责全省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地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从前期准备、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到竣工验收、达产达效实行全过程管理。
  1、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原材料工业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需省经贸委协调外部条件(包括国家、省资金投入和引进设备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限下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项目批复后一年内未实施的,予以撤消立项。
  2、限额以下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经贸委(经委)或企业向省经贸委登记备案。
  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的;
  ③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3、由省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按省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下发的文件(晋经贸改字[1999]125号)规定执行。
  4、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按规定到省经贸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地市企业填写《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由地市经贸委(经委)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备案;省直企业填写《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直接报省经贸委备案。
  省经贸委在接到备案申请后,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登记备案,确定备案项目编码,并在《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上加盖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
  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如发生重大调整,应向省经贸委填报《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注销报告表入并重新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项目登记备案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省经贸委填报《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注销报告表》,省经贸委及时予以注销。
  5、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可以作为银行、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劳动、消防、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四、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1、列入省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建安工程和设备采购须采用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重大项目的工程设计也应采用招投标制确定设计单位,招标办法和程序应符合国家及省经贸委有关规定(晋经贸改字[2000]9号、晋经贸投资字[2001]304号)。
  2、企业原则上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实施内容的,需及时报请原批准部门同意。原批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3、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必须设立技术改造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如有违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国家及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从资金计划下达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各地市经贸委(经委)及省直企业,必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20日前,向省经贸委汇总上报完成情况。逾期不报者,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5、列入国家或省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晋经贸投资字[2001]131号)。
  6、实行登记备案制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地市经贸委(经委)或企业参照《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自行验收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五、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责任制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达产达效之前,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更换的,要按规定严格办理项目交接手续。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以前印发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Copyright 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