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它不断向人们沿袭多年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税收要素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当前我国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有一些规模较小的网上贸易,但是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隐患己真实具体的展现出来。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尽早研究适应对策。尤其是地处改革开放前沿、信息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深圳,更应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对今后网上可能出现的大量交易行为和有可能在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一些预测作小相应的对策。在去年五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应遵守以下原则: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则;四是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前瞻性原则;六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
笔者认为,具体来讲,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对策中我国应该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税制方面
(一)完善现行税法
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收的原则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不单单是对于我国的立法问题,因电子商务是处于虚拟的空间不受任何国度边界限制,比如:某网站在B国内有申请注册,在对A国提供交易与服务的同时,A国无法得知该网站在本国的获利情况,也无法对本国公民在B国网站中的一些应税行为进行控管。所以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应该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其进行交易服务的双方国家,都应达成一个双边协定,彼此都相对要达成共识,这样即能控管本国的具体应税活动,又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可能。国际互联网贸易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环境,执行合同、保护消费者、解决争议、赔偿损失、处理事件等方面都要求一个更加协调的国际法系统。
(二)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
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如在纳税户和税务局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分类确定征税对象
根据电子商务运行的特点,对电子商务的收入所得进行规范分类,以此来确定不同的征税对策。模式一:可等同为有形产品的销售,如消费者在网上商场购买了一本磁带,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商场增值税和所得税;模式二:消费者在线购买磁带的网上数据而不是购买该磁带,就属于特许权的转让,应征营业税,征税对象为特许权的转让收入,至于所得额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磁带数据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提供属我国居民,征税对象为营业利润,提供者为非居民纳税的,则要征收其预提所得税。针对这两个模式,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就应从新从细划分,使之税收制度更加完善的兼顾于电子商务。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方面
(一)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商务的征税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上网主机已超过1000万台,网民人数激增至3000万,网上商店超过1000家,有关证券贸易、金融结算、信用卡发放等项目的上网业务也在日益增长,预测到2003年我国的电子商务收入达到50亿美元。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空间十分大,不过,现阶段中国的电子商务尚为起步阶段,而且贫富差距明显,针对目前这一特点,建议暂不对经济通讯不发达的城市地区开征有关电子商务的一切税收,并还对这些城市地区给予发展电子商务政策上的扶持;对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地区,建议由每个地区的中心发达城市负责,加之属地原则,可以让地税局成立个专门的班子,组建一个科技含量高的综合网络系统,专门对辖区内的电子商务网站交易进行监控征收,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充分发挥了高新信息网络的便捷、快速的特点;二是对一个地区进行集中化的征管,减少税务行政上的分支,节约成本,降低行政效率;三是沟通上的方便,不管是对国内还是其他个外国地区网络,都能有机快速地沟通、交换意见、处理案件、提供资料等。
(二)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管理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要求纳税人亮证经营,亮证经营是指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体现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消费者可凭此查定该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二是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国际互联网上交易的主体情况。对这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要给出专门的网站可供消费考查询,查询方式只需要输入登记号,然后经税务系统的主机确认核定后,就可辨别登记号的真伪。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再一方面是对那些提供收费服务的网站,就目前情况,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本国外的银行有监督效力,所以对有收费服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网站需提供我国的银行帐户,不能提供外国的银行帐户,使得税务机关可以清楚的了解及监督提供收费服务网站的营业收入。这样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
(三)建立完善的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在网上交易进行会计记录,保存并传送一份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做备份
税务机关应建立一套完善、综合的电子账簿、计账方法,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文件保存的要求将大量的业务记录用计算机自动保存下来,包括接收的电子定单、银行卡及其发货记录和相关的电子合同等,纳税人在交易完毕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把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一份备份,使之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资料的收集研究;同时要求上网企业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四)推行网络申报和税款结算制度,用电子发票代替手工发票进行管理
税务机关制度专用的电子申报表,设定专门的申报软件,纳税人如实填写电子申报表,并进行逻辑审核,每月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的形式直接通过本国的银行系统或是提供给税务机关专门的户头,由银行或税务机关直接座扣;税务机关应设计成套电子发票供网络交易者购买,在网络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交易情况下实现销售发票无纸化,当然也要提供专门的税务机关发票查询服务,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五)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征税软件,加强税务机关本身网络安全的建设
针对网上交易难以控制的特点,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枝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长远来看,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其功能极其强大:能通过因特网实现国际间普遍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的手段;能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对于税务机关本身做为电子商务监控机构,而更重要是国家的财政区扭,所以应该投入大手笔的人力物力去完善税务机关的网络安全建设。
(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
面对当前科技信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涉税问题的形势和压力,税务部门要下大力气,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外语、计算机、税收业务知识“三通”的复合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税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