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为公众有效获取信息创造了条件,同时一些新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的公共获取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时,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一种,参与文化活动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在蓬勃推进的全球信息化过程中,信息拥有与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人民在“获取信息流”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不可否认,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犹如一驾马车上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信息的公共获取代表了信息用户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则代表了创作与投资人的利益。
技术和法律是推动社会信息化的两种外部力量,但这两种力量并非同步增长。技术是个人价值追求的结果,变化迅速。而法律却是集团利益协调的产物,常常滞后。二十一世纪的全球信息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将会处在这种不协调状态下。
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网络建设的目标。信息的创造需要巨大的物力投入,任由无偿地使用,信息生产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中国著作权法具有明显的偏向作者和出版者的特点。我们完全赞同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但切不可忘记著作权不是对作者的报偿,而是对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激励。图书、软件、音像制品正版价格的居高不下,而盗版屡禁不止,这正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图书、期刊、电子文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互联网都是人类资源的一部分。作为商品,其平均成本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因此授予过于“扩张”的独占权将不会鼓励知识产品的市场。知识创造是有益于全人类的工作,应给予特别的鼓励。授予著作权就是人类社会对知识创造的肯定。知识的创造者应该从中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作者应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开或发表,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表。作者应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作者还应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歪曲、篡改。在信息化时代,作者的这些精神上的权利更容易被侵犯。
在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版权保护的标准不断提高,公共利益空间正在受到挤压。在知识工业界的压力下,国际上不断抬高的著作权门槛,严重挤压公共利益的空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主要来自工业界,例如垄断性的唱片工业、出版工业、电影工业、超级数据库工业、超级软件工业。在他们的压力之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调整知识产权政策,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是必要的,但关键是如何维系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中国信息化正在全方位向纵深推进,发展速度得到了世界公认。面对信息化的现实和WTO这驾经济战车,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这两个车轮如何保持有效平衡呢?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应是社会信息化进程必须维系的基本原则。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关键是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获取之间的合理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