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为了加强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订出来的。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此《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在对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审批上,《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计划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信息办共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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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八条还规定:市信息办将会对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进行审查,并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对审查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在对从事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进行网上办公的问题上,《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网上办公。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批准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在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重大项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据了解,此《办法》已经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