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02-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通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uNa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NC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范围内从事通信运营业,通信产品制造业,专用通信网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全省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省通信行业界同仁,为推进通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行业调研及规划、人才培训,信息和技术交流,产品展览,监督检测和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反映企业的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加速我省通信事业的发展和振兴湖南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中路9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通信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难点问题,组织专家教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通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通信企业在改革、发展、服务、经营管理中涌现的先进经验认真总结推广。引导通信企业不断探索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以促进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交流,举办展览、展示会、报告会。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活动,评选推荐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收集和反馈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与用户评价中心配合,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的测评和用户“三满意” 企业的评选推荐工作。督促通信企业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通信企业服务质量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根据企业的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企业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组织通信企业进行有关科研、技术、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开展行业技术协作和学术交流推广,提供技术咨询,信息反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经政府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检查监督、指导、协调通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电信条例》,规范电信资费标准,开展有序竟争,按行规、行约查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电信业务及无序违规进行不正当竟争的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通信市场环境,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服务;

  (六)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通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通信行业行规、行约的制定,并积极组织实施,查处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维护国家和通信企业的整体利益。

  (七)建立电信用户投诉热线,实施接待电信用户投诉及处理,对开展对通信服务质量进行明查暗访,对电信用户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督促通信企业改善服务,不断提高通信质量,保护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服务。协助做好创建精神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文明服务先进典型和“双优”(省优秀企业、省优秀企业经营者)及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推动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九)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编辑出版有关通信企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协会基本情况档案。

  (十一)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会员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和省通信管理局及企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条件:

  经国家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湖南省内的通信运营企业,通信产品制造业,专用通信网以及与通信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本协会团体(单位)会员的各级领导;

  2、热心于通信事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

  3、对企业改革、管理有所研究和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建树的人员;

  4、从事通信业的教学、科研、新闻出版等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由会员工作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企业家论坛、国际交流、考察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协会技术、管理咨询和培训教育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取得本协会主办的刊物、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三)接受本协会分配的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

  (四)按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每年初集中收缴一次,三月底前完成;

  (五)为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协会接受单位(个人)会员的捐赠;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中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委员会(中心)、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委员会(中心)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大军 gejun@mei.ceic.gov.cn

来源: 湖南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