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来话对外结算价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3-03-12

  为有效监管国际电话结算市场,规范国际来话结算价格,日前信息产业部制定了《国际来话对外结算价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际来话结算最低价;

 
  二是国际来话结算最低价以成本为依据,参考发展中国家平均国际结算价和国际电联的相关建议制定。

  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国际来话结算最低价为下限开展业务,不得采取竞相降价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低于国际来话结算最低价的结算合同或者协议无效。

  四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国际来话结算价谈判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对外结算价及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文本复印件报备信息产业部。

  五是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依法取得的国际来话结算价及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六是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来话结算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责任编辑 大军 gejun@mei.ceic.gov.cn

来源: 信息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