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3-11-28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信息产业不断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由信息产业部主办。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范围仅限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的非密民用项目。

  第四条 申报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发明应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新颖性审查报告的发明专利申请。
  2.计算机软件应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具有国内领先以上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重大作用和影响的。
  4.应用范围较广,直接、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巨大。
  5.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重大技术发明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的评选工作。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设立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申报书》。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认真审查,填写好详细的推荐意见后报送。

  第十条 个人申报项目由三名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填写推荐意见后,可直接报送。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的通知为准(同时在www.mii.gov.cn网站的科技成果栏目中通知),申报需要提交全套纸介材料6份(至少两份申报书为原件)及其这些材料的软盘。

  第五章 形式审查与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评选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时由主审人员介绍、评委集体讨论,必要时申报单位进行答辩,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最终结果。获选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筛选出信息产业技术发明推介项目若干。

  第十四条 对于未获选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

  第六章 发布

  第十五条 对获选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信息产业技术发明推介项目,信息产业部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对获选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解释。

(责任编辑 大军 gejun@mei.ceic.gov.cn

来源: 信息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