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吸引外资优惠政策

        黔府发[1998]4号关于《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摘要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原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锐,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已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问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外省投资者到我省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我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四、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格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技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五、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国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六、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我省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江,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七、对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关闭

本站点由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负责建设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地址:中国北京万寿路27号电子大厦4层
电话:010-68207905 E-mail:libsh@mei.ce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