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2-01-28

    本月初,业内企盼已久风险投资专门法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出台。
   
    《意见》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义,基本原则,培育风险投资主体,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完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政府的看法。风险投资业的专家们认为,《意见》是国家首次给风险投资定调,应当引起企业界、投资界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精神,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七家单位就我国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并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意见》中称: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撤出渠道、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系统等。
   
    国家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推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推动和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拓宽市场准入渠道,对风险投资活动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要重视发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校科技园区等机构的作用。
   
    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主体中的主导性机构。
   
    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本金进行投资
   
    《意见》指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主体中的主导性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向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转让由投资形成的股权,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咨询,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时要注意政企分开,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投资入股。风险投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并积极探索新的动作模式。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基本金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封闭式设立,即率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限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投资基金。为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应拓宽民间资金来源;同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一定要求。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封闭式设立,即率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限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条件成熟时,将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意见》认为,风险投资的“撤出”是指风险投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主要撤出方式有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意见》指出,条件成熟时,将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对拓宽和完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有重要作用。《意见》同时指出,境外创业板块股票市场,如美国的NASDAQ、香港的创业板块等,也是可利用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之一。
 
    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按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意见》中谈到,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使之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按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制定颁布风险投资项目(领域)指南,引导创业资本投向。

    为推进规范的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将陆续出台。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将根据国家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战略目标,定期制定颁布风险投资项目(领域)指南,引导创业资本投向。

    避免一哄而上,避免出现单纯依靠或主要依靠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现象。

   《意见》最后强调,风险投资是一项投资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竞争性强的特殊资本运作方式。各地在推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时应注意防范风险,依法有序发展,避免一哄而上,避免出现单纯依靠或主要依靠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现象。应当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以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