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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也就是股票的发行主体,在整个股票发行市场的运作中,发行人的状况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从发行的实践看,作为非常复杂和很具操作技术性的股票发行工作,都是在股票正式在市场发行之前完成的。因此,作为股票发行主体的发行人的相关工作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票发行是否成功。作为发行人,要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发行主体资格的确认
在股票正式发行之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就在一起共同工作,其目的是确保特定量的股票发行成功。这种共同工作的前提就是发行人具备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这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股票发行具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和约束。如在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这表明,发行人在进入股票发行准备工作之前,就必须依有关规定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践中,在法律运作上存在两难:一方面,申请发行的企业一般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国有企业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因而不具备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股份公司发起人又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因而事实上又具备主体资格。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在公司登记中,保留了其筹建登记程序以及确认其公司职能的有效性条款,因而股票发行通常以“筹”的概念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就是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四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同时,《公司法》对发起人人数、最低资本限额等发行主体资格的条件等都作了规定。
2.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和发起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行人为了保证股票发行以及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发行(社会发行还是私募发行),必须对自身进行股票发行条件分析。发行条件一般在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规定如下:“(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对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关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还会依据有关情况,作出一些更细、更具体的规定。如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制定了股票发行资格条件和发行条件。又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上市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时,除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逐一核准外,在我国实践中,还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原有企业是否完成改组,产权是否界定清楚,资产是否得到合法评估,业务、人员、结构是否完成重组。二是股份公司是否完成公司的建账与调账工作,是否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三是有关的法律障碍和财务障碍是否清除,股份是否筹建登记,是否还需要补充文件等。这些问题一般是实践中的问题,因为几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而且这些都是牵涉面广、涉及内容复杂的细琐工作,因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致周密,—一解决。
3.改组改制
要使我国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最后得到确立,以及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一般要进行改组改制工作,这是因为我国股票发行主体一般是由国有企业蜕变而成的。改组就是前面所说的资产重组;改制就是转变经营机制,建立起公司制现代企业运作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程序:
一是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有关批准的文件。
二是在获得批准文件后,制定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方案。一般而言,该改组方案要获得有关主管单位的批准;属于捆绑式重组的,还需要签订有关协议。
三是对资产性质、产权关系、折股比例等进行界定。
四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安排。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五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批准,同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六是建立新的会计制度,进行调账。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必须深入细致、有创造性地提出各种可供各方接受的方案,以保证改组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4.选聘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发行人一般要选聘以下中介机构:主承销商、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各有各的职能,各有各的权利和责任,又必须相互配合。对于发行人而言,中介机构是决定股票发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而必须严格选聘,慎之又慎。选聘中介机构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费用支出,要尽量使发行成本降低;二是中介机构的资信状况要好。这两者实际上决定了中介机构的市场影响度,从而也在事实上影响投资者对拟发行股票的认同度,对股票发行成功与否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对于承销人的选聘而言,除了注意上述两个方面外,还要注意承销人的综合服务能力,如资本实力、财务能力、市场推销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力量、后续服务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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