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之六股票发行市场管制       2002-01-30

    1、股票发行管制的基本原则
 
    2、管制主体

    3、管制内容

    4、管制标准

    5.管制机制

 
    1.股票发行管制的基本原则

    股票发行管制的基本原则构成股票发行管制的框架。这个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①发行额度审批制度。鉴于我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市场,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市场经济制度,在股票发行上不得不实行额度限制与审批。这一制度主要起到了限制股票发行规模,控制市场发展速度,调节股票供求与货币供求关系,配合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投资政策的实施等功效。

    ②“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各国证券市场运作的通则。公开就是揭示发行人必须依法公之于众的信息资料,使发行人的各种与股票相关的资料具有完全的透明度。公平就是所有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地位,此项还包括各个参与主体都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使各个参与主体完全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股票的发行过程。公正就是防止弄虚作假,杜绝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舞弊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为。

    ③核准制原则。我国目前对股票发行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制度和非注册制度,任何发行人发行股票,都必须层层报审,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和批准。这一股票发行市场的进入核准制原则,是我国特殊经济背景条件下的特殊措施,其普通性意义不大,目前世界上已很少有国家采取这种市场进入障碍。

    2.管制主体

    管制是对市场进入壁垒的设置,对市场的规范运行,尤其是以价值为直接交换对象的市场更有必要。

    管制的措施是立法设定标准和条件,如我国的发行主体资格确定等。我国发行市场的管理主体具有双重性,即股票发行的审批采取政府机关审批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在审批内容上,政府机关侧重于发行资格审批,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侧重于发行标准等专业领域的审批。中国股票发行的政府管制主体,一般只在初审时起作用,也就是只对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审批,而这种审批一般又带有排队的性质。因为中国股票发行额度在整体上是一种稀缺资源,因而各级政府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订立一系列标准,然后对企业进行核准排队,以确定谁有资格进入股票发行市场。复审一般是专业性的,且通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这一职责,其主要内容是对各种文件进行审核,以检验其是否符合股票发行的要求。;

    3.管制内容

    在我国,股票发行管制的基本内容是对申请发行程序的规定和申报文件内容的限定。实际上,这也是根据管制主体的职能及其所辖范围所能行使的行政职能而定的。

    (1)股票发行申请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票发行人首先必须作为申请人向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部门和中央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报送法规所要求的送审文件。

    (2)申报文件内容

    送审文件主要包括:

    a.股票发行申请报告。

    b.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c.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e.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f.招股说明书。

    g.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项目的立项批文。

    h.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i.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j.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k.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中至少应对土地评估结果、国有土地处置方式、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的安排等项目作出批复)。

    l.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m.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管制标准

    管制标准就是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一些必须满足的股票发行条件,然后以这些条件为准绳,对发行人申请发行的股票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满足发行条件的则批准发行,不满足的则不批准发行。我国制订的股票发行条件有基本条件、一般条件以及特别要求条件。

    (l)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是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2)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发行人的品质性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如我国A股发行的一般条件:
    ①发行人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⑤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⑦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股本的10%,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总额的10%。

    ⑧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⑨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别要求条件

    特别要求条件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或特殊的股票发行而制定的条件。如我国对已上市公司的A股增资发行,除必须满足上述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的特殊条件: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国,已发行A股的发行人再申请发行B股,则还必须满足B股特别要求条件。

    5.管制机制

    管制机制是管制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管制主体与被管制对象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1)管制机制的运作

    管制机制的运作是通过管制组织结构和管制的制度性安排而实现的。在我国,股票发行的管制机制是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中的具体规定而发挥功能的。

    (2)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其职责

    发行审核委员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人员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委派外,还从国内金融、财会、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发行审核委员会设两个工作小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发行人主体资格、条件复审。

    ②对中介机构所编制的有关材料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束后所签发的意见书一般有修改意见,无修改意见则可发行。